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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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络员聘任仪式,邀请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健局、妇联4家单位60余名代表受聘担任司法保护联络员,融智赋能,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落细。
聘任仪式上,新聘联络员代表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条文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检察官与新聘联
络员代表签署部门共建合作协议,并结合工作实际就强制报告与入职查询制度的出台背景、制度要求、法律责任、报告主体进行了培训解读,联络员围绕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两项制度开展交流讨论,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大家表示,将牢记联络员职责,准确理解制度规定,规范履行报告、查询义务,以更强担当和更实举措构筑起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屏障。
下一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将做好新聘联络员的培训指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联络员”的职能作用,让更多人成为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的“宣传员”和“践行者”,共同守护祖国花朵绚丽绽放。
普法小贴士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强制报告的主体
行使公权力的各类机关、组织及公职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4、向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指定部门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5、不报告的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